我市2005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:1、申请人及配偶无任何住房(包括准成本房、全成本房、全成本微利房、社会微利房、集资房、市场商品房和自建私房)及建房用地;2、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,且申请人及配偶户籍迁入特区(或配偶户籍迁入深圳市,单亲家庭子女的户籍迁入特区)时间、结婚时间或离异、丧偶时间均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;3、申请人2002年至2004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6万元以下;4、申请人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;5、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深圳市社会保险。
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:市国土房产局在各大报纸、国土房产网站(网址:www.szfdc.gov.cn )刊登经济适用房发售通告,按通告内容到申请地点办理申请手续。根据2005年经济适用房发售办法,分数按申请人和配偶户籍迁入本市时间每月1分(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及配偶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23周岁的,迁入时间从年满23周岁当月算起;成立特区前迁入的,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;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家庭,分数按申请人单方分数的两倍计算;入伍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深圳特区的申请人(或配偶),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)。
您也可致电市住宅售房中心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电话:0755-83207144
深圳办理社会劳动保障卡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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